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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后单独照顾前岳母7年,向前妻主张期间因赡养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2月,姜某和史某登记结婚,婚后与史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5月生育一子。2010年腊月,史某父亲去世。2014年6月,史某不顾年幼的儿子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网恋外出寻找自己的幸福。2015年7月,法院判决姜某和史某离婚。之后史某完全拋弃儿子和母亲,外出重新组建了家庭。因史某母亲有智力叁级、精神贰级的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前女婿的姜某不忍心弃之不顾,遂一直照顾史某母亲,其饮食起居、看病送医、日常消费均由姜某承担。期间,史某一直未曾回来过,对自己的儿子及其母亲也一直不管不顾,也没有承担过任何责任。2022年2月,史某返回户籍地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2023年3月史某母亲因病去世。姜某认为,自己单独照顾史某母亲7年7个月,在此期间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及金钱,其无因管理的支出,理应由作为女儿的史某承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史某向原告姜某支付因扶养被告母亲王某的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12415.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无因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管理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姜某是逝者王某的上门女婿,结婚后,在女方落户,与王某共同生活,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因此,姜某对岳母有一定的赡养责任,这是姜某与史某结婚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义务虽不是法定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我国农村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的善良风俗,同时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因史某长期离家,姜某与史某于2015年7月判决离婚后,主动代替史某履行了赡养其母亲的义务,直到2022年2月史某回来,此期间,姜某对于王某的赡养已不是附随义务,其主动赡养王某的行为,必然使史某应当支出的赡养费用而未支出,也必然导致史某在此行为中获取利益,因此,史某应当支付姜某因赡养王某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姜某赡养王谋所支出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赡养老人的行为将必然发生赡养所需费用的支出,被告史某利剑的时间区间为2014年6月至2022年2月,其中,2015年7月原、被告经判决准予离婚。参照历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支出共计应为73002元。在此期间,原告姜某领取了王某、史某的低保补贴、残疾补贴、养老补贴账户取款及集体卖长池款共计53709元,扣除此款项后,姜某赡养老人的合理支出应认定为19293元。综上,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史某向原告姜某支付19293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无独有偶,卧龙区法院还审理了一起儿子儿媳闹离婚,爷爷奶奶抚养5个孙子女,向孩子母亲主张“带孙费”的案件,同样被支持。
刁某与庄某婚后共育有5个子女,2011年后,在刁某丁、刁某戊几个月大时,刁某和庄某就离家外出打工,把5个孩子留给爷爷奶奶抚养。十多年来,两位老人为了养活 5 个孩子,常年起早摸黑做农活,时常难以为继,期间多方借贷,千辛万苦把5个孩子拉扯大。且2014年以来,庄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多次提出与刁某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刁某与庄某离婚,婚生女儿刁某甲、儿子刁某乙、刁某丙由刁某抚养,婚生儿子刁某丁、刁某戊由庄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庄某仍旧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两个小儿子依旧跟着爷爷奶奶生活。随着孩子们的成长,生活支出增高,两位老人难以负担,遂以无因管理之债将庄某起诉至卧龙区法院,要求庄某支付5个孩子的抚养劳务费280000元中的其中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刁某、庄某的离婚纠纷判决中,法院判决婚生女儿刁某甲、儿子刁某乙、刁某丙由父亲刁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刁某丁、刁某戊由母亲庄某直接抚养。且综合考量案件情况,酌定双方当事人不再相互支付抚养费,庄某也不再向刁某主张分割财产。该判决也已生效,故在5个小孩的父母刁某、庄某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们的爷爷奶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刁某、庄某的5个婚生子女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爷爷奶奶实际负担了5个孩子的日常衣食住行及接受教育的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系代替刁某、庄某履行抚养5个孩子的法定义务,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爷爷奶奶有权要求刁某、庄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庄某子女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且根据先前已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实事,法院认定,每个孩子每月的抚育费为800元,庄某应自行负担的抚养费有2011年2月至2020年4月间未履行抚养5个孩子义务产生的抚养费222000元;自2020年5月起未履行抚养刁某丁、刁某戊产生抚养费1600元。孩子们的爷爷奶奶因实际抚养行为而要求庄某先行支付其中的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庄某支付孩子的爷爷奶奶50000元。庄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供稿:卧龙区法院 魏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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