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栏目首页 > 方便 >
​【普法微课堂】汝南县人民法院: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判你刑没商量 2023-07-21 09:13:34  来源:中华网河南

“恭喜您中奖啦”“您有一份礼物,请点击链接”“请填写电话号验证”……大家是否频繁收到上述骚扰信息?删了一条又来一条,看着心烦,有些诈骗链接一旦误触,极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着实让人糟心,而那些背后泄漏、贩卖个人信息的人,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可谓为虎作伥,也同样可恶,同样要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今天讲述的案例,就和倒卖个人信息有关。

案例内容


(资料图片)

2020年夏天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汝南县留盆镇移动通讯网点工作期间,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入网服务时,将大量实名认证的客户手机号码及其验证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提供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21457元。

审理经过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赃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而房地产、汽车信贷销售、金融信贷、无线通信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极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以,法官在这里提醒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合法使用这些信息,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更不能为了牟利贩卖、泄露给他人,给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严重损害公民财产权利。(吴国华 时旋旋)

关键词: 汝南县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热点
图片